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