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