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修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