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