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三十条有效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