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八条有效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