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