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