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