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