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