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