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