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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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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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