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