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