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七条已废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