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结婚第十一条已废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