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九条有效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