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七十二条有效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