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