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