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