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