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六十六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