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六十三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