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九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