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第四十三条有效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