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