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第三十七条有效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