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二十四条有效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