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十七条有效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