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