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第四十一条有效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