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