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