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