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