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二十五条有效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