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 审判程序/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九十二条有效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