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 审判程序/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八十九条有效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