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 审判程序/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