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