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 审判程序/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六条有效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