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章 送达第八十一条有效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