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章 送达第八十条有效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