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 海事担保第七十六条有效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