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