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