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