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