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