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