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有效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